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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和第二十三章,重點是寫兩人水乳交觸的性事的。但,又怕有些地方挑戰了收錄標準,本來打算全部刪掉的,卻發現刪除後會影響書中兩人的感情交流,要知道,夫妻之間的愛,總少不了「那方面」的交流。而且很多重要的信息都包含在這個過程中,真是沒辦法刪除啊……於是,竹西是想了又想,改了又改,將兩人的性事隱了又隱……終於,定下了這個版式本。

可憐這對小夫妻被我折騰得幾乎不能「人道」(竊笑)。嗚……不禁想起外國的圖書,人家有個「十八禁」的類別,咱們其實也可以來個「十八禁」的標準。什麼標段的人看什麼標段的書……

扯回來,如果有膽大的,想看全本的,去JJ上看吧,那裡保留了一個更為火辣的版本。溜……

作品相關 寫文的初衷

寫文的初衷,是想以現代人的眼光去看一個歷史中發生的小故事;而且,我總覺得,生活是平淡的,哪裡來的那麼多國愁家恨,多的倒是一些生活中的兒女情長。所以,本來只打算寫很單純的夫妻生活的,結果卻突然發現,要結尾的話,還不得不請出當時的政府和領導們小露一個臉。這樣的話,就又要考證當時的歷史啦——嗚,不是我說,雖然現在流行架空歷史,本人倒是十分反對這種現象的。看文雖然是輕鬆的事,可到底也有可能會在腦海中留下一點點印象。如果哪天某位考到這段歷史,正好想到我杜撰的歷史,人家可不會說這是我杜撰的,倒說我誤人子弟……那豈不冤哉?故而,要看下文之前,先羅嗦幾句:

為免小說誤導他人,這裡特別說明下文將會出現的幾個被我篡改了的地方。

1、《貞觀律》在貞觀十一年左右才頒布的。為了情節需要,偶不得不讓它提前頒布了。(臉紅ing)

2、《唐律》婚戶律中規定:同姓不婚、逃女不婚、官民不婚、良賤不婚——這裡特別說明一下,「官民不婚」是指當前有官職的人不能與平民通婚。凌雄健目前雖然沒官職,但他是出身官宦之家,為了小說方便,我就算他是官啦。^_^——給自己找理由:當時的婚戶律是以門當戶對為基礎的,凌雄健與可兒兩人是不當戶不對的,這麼一說來,也是違律的啦。

另,婚戶律中倒真是明文規定:婚書、聘財為婚姻成立的要件,「諸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而輒悔者,杖六十」,但是「男家自悔者,不坐」——真是不公平啊,如果可兒悔婚,凌雄健就可以告她;如果凌雄健想悔婚的話,什麼責任都不需要擔。

還有更不公平的一點,查了資料才知道為什麼古人那麼喜歡考科舉去做官。律中還規定了「八議」,即,貴族、官僚、有功之臣、受國家封賞的等等人士,如果他們觸犯了國家法律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不得按正常程序審判,必須「皆先奏請,議其所犯」。所謂「奏請」,即將他們所犯罪行上報皇帝,請皇帝裁決。皇帝一般會根據他們的地位、身份、以及過去對朝廷建立功業的大小,給予免除或減輕處罰。——嗚,看來這對苦命的小夫妻最後命運如何,還要看那位唐太宗的了。(嘿嘿,其實最終要看偶的臉色啦……)

正文 序 兩個女人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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