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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太祖高皇帝实录卷之七十

洪武四年十二月庚辰朔。

辛巳,上命礼部:“今岁各处乡试,取中举人,俱免会试,悉起赴京用之。”时吏部奏天下官多缺员,故有是命。

壬午,改高邮守御千户所为高邮卫。

置扬州卫。

暹罗斛国王参烈昭毗牙遣其臣柰思俚侪剌识悉替等来朝,进金叶表,贡方物,贺明年正旦。使还,诏赐其国王《大统历》、织金文绮及使者袭衣文绮、布帛有差。

癸未,命中书省定军官、军士优给之例。于是中书省奏:“凡军职战没无子,弟承袭;而有父母若妻者,给以全俸,三年后减半给之;有子弟年幼者,亦如之,俟袭职,给本俸,罢优给;见有子弟承袭者,止给营葬之费;有特旨,令其子弟参随、历练及未授职名者,给半俸。其病故无承袭而有父母若妻者,给半俸终身;有子弟年幼者,初年与半俸,次年又减半给之,俟其袭职,则给本俸,罢优给;有子弟承袭者,止给本俸,不优给;有特旨令其子弟参随、历练及未授职名者,给半俸。军士战没者有妻,全给月粮;三年后守节无依者,月给米六斗,终身;有次丁继役,止给营葬之费,继役者,月给粮。其病故有妻者,初年全给月粮,次年总小旗月给米六斗,军士比旧,给月粮减半;守节无依者,亦给月粮之半,终其身;有次丁继役者,止给月粮,不优给。凡军官、军士守御城池战没及病故,其妻子无依,或幼小者,守御官计其家属,令有司给行粮,送至京,优给之;如愿还乡者,亦给行粮送之;若无亲可依,愿留见处者,依例优给。其新附军士未历战功而病死者,不在优给之例。其家属,官给行粮,送还乡里。”诏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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