庚申,诏赐楚府、湘府钞各五万锭。
广东韶州府斗龙山民郭日辉等作乱,潮州卫指挥赵兴率兵讨平之。
是月,更定《大明律》。先是,刑部奏言:“比年律条增损不一,在外理刑官及初入仕者不能尽知,致令断狱失当,请编类颁行,俾知所遵守。”遂命翰林院同刑部官取比年所增者参考折衷,以类编附旧律名例律,附于断狱下。至是,特载之篇首,凡三十卷,四百六十条:名例一卷,四十七条;吏律二卷,曰职制,十五条,曰公式,十八条;户律七卷,曰户役,十五条,曰田宅,十一条,曰婚姻,十八条,曰仓库,二十四条,曰课程,十九条,曰钱债,三条,曰市廛,五条;礼律二卷,曰祭祀,六条,曰仪制,二十条;兵律五卷,曰宫卫,十九条,曰军政,二十条,曰关津,七条,曰厩牧,十一条,曰邮驿,十八条;刑律十一卷,曰盗贼,二十八条,曰人命,二十条,曰斗殴,二十二条,曰骂詈,八条,曰诉讼,十二条,曰受赃,十一条,曰诈伪,十二条,曰犯奸,十条,曰杂犯,十一条,曰补亡,八条,曰断狱,二十九条;工律二卷,曰营造,九条,曰河防,四条。书成,命颁行之。
故元丞相失烈门潜通塔失海牙等,率其部下袭劫捏怯来至也速迭儿佥院安达纳哈出所,杀之,其部下溃散。诏令朵颜、福余等卫招抚之,送大宁,给与粮食,仍还全宁居住。
九月丙寅朔,日有食之。
普安军民指挥使周骥言:“自中盐之法兴,虽边陲远在万里,商人图利运粮,时至于军储不为无补。今蛮夷屡叛,大军所临,动经岁月,食用浩穰而道里险远,馈运弗断,宜减盐价以致商人。旧例:云南纳米二斗给淮浙盐一引,二石给川盐,一石七斗给黑井盐,二石四斗给安宁盐。近因盐重米轻,故商人少至,请更定其例。”于是命户部量减盐价:淮浙盐一引米一斗五升,川盐一石五斗,安宁盐二石,黑井如川盐之数。
丁卯,诛西安前卫指挥使王纲。先是,纲从征云南,輙棰死军士,又裒歛金帛诸物。至是还,上谕之曰:“昔天下未定,朕身亲战阵,与士卒同甘苦,未尝以非礼加之。尔以将家子,岂不知为军之难?比征云南乏粮,至有掘杞蕨根而食者,尔不加恤,反酷虐之至死,而又裒歛无度,有人心者故如是乎?朕念尔父勿雷王之功,欲贷尔死,然法者天下之公,此而可宥,何以示天下?”纲无以对,遂斩之。
夜,岁星犯氐宿。
戊辰,上御奉天门。廷臣有言:“比来儒士起自田里而擢用骤峻,非朝廷爱重名爵之意。”上曰:“朝廷爵禄所以待士,彼有卓越之才,岂可限以资格?朕但期得贤名,爵非所恡。若曰起自田里,不当骤用,如伊尹在莘野,孔明在隆中,一旦举之,加于朝臣之上,遂至建功立业,何尝居以官职?朕所患不得贤耳,诚得贤而任之,品秩非所限也。”
庚午,皇太子千秋节,群臣进贺于文华殿,高丽遣使贡方物,进笺贺。
辛未,改四川龙州为军民千户所。
壬申,后军都督朱荣奏:“山西贫民徙居大名、广平、东昌三府者,凡给田二万六千七十二顷。”
广东惠州府长乐、兴宁二县饥,诏户部遣官发附近仓赈之,男女年十五以上者人给米一石,十岁至十四岁者人五斗,五岁至九岁者人三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