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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發酵了幾天的青少年持刀行兇案在不久之後由X市當地的檢察院正式對犯罪人趙勇和黃秋玲提起了公訴。
但是由於黃秋玲本人在被趙勇實施了暴力行為後,直到開庭也一直處於植物人的狀態,法庭對其做出了了取保候審的決定。
而針對本案唯一能夠到場的犯罪人,儘管趙勇年紀不滿十六周歲,但是由於他的犯罪手段極其殘忍,造成一人昏迷,另一人重傷搶救無效後死亡的眼中後果,犯罪影響十分惡劣,所以法庭還是依法做出了其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判決。
一審的審判判處了趙勇六年的有期徒刑,緩期一年執行,但是判決結果出來後,這個處罰卻受到了所有人的質疑。
在趙勇接受審判的期間,關於案件中的幾個孩子,有知情人早已經將他們的信息扒得一清二楚。包括一直在學校無法無天,霸凌同學;包括曾經凌辱一名初中女生導致其退學自殺;包括之後再次霸凌曾試圖解救前一位女生卻不幸被牽連,之後長達半年都被四人打罵欺凌的同年級男孩……
所有人的痛覺神經像是都被瞬間挑動,質疑的聲音鋪天蓋地的翻湧上來。
未成年人保護法到底保護的是誰的權益?為什麼當一個已經擁有辨別是非能力的孩子惡意犯罪,甚至已經親手造成了一個人的死亡,但因為未成年人保護法,他們就能夠免去大部分的刑事責任?
刑法裡頭明文規定出來的條例保護的究竟是未成年人,還是未成年的畜生?
一個未滿十四周歲就能逼迫他人自殺,未滿十六周歲就能拿著管制刀具致人昏迷、重傷的人,在六年之後出獄也不過二十出頭,這樣的人再回到社會,難道不會再次成為一個「定時炸彈」?
難道非要等這群已經泯滅了人性的青少年成年之後,具有更加強大的殺傷力了,法律才會在出現了更多無辜的被害者後發揮它的效用嗎?
迫於輿論的壓力和受害人家屬的申訴,法院無奈地在二審中重新開庭進行審理,經過長時間的研究推敲,對於這一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終審結果判處了犯罪人十一年的有期徒刑,緩刑半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雖然對於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這個判刑已經是儘可能地重了,但是民眾卻還是不滿意。
在短短的時間內,由於媒體對於相關案件的持續關注,各地學校的霸凌事情也紛紛井噴似的出現在新聞上,周圍所有擁有孩子的家長對於孩子以後的學校學習環境不由得都陷入了深深的憂慮之中。與此同時,提議修改刑法中第十七條中對於未成年人犯罪免於刑事責任的年齡的聲音也越來越大了起來。
雖然一開始只是星星之火,但這火卻很快地燎了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