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规定凡经中美所训练和装备的特务部队,都得接受中美所的指挥,这些部队对日
作战的情况也要向中美所汇报。合同中关于美方为军统进行训练的情况提得很多,
已记不起来,只知道以后除了在各地成立了许多"中美特种技术训练班"外,还在
重庆成立了助教人员训练班和气象人员训练班,在湖南东安成立过医务人员(军医)
训练班,以及爆破班等。
合同中还提到为了便于双方海空军对日作战,中美所应在中国沿海及后方各重
要城市以及所领导的特务武装部队驻地,设立水文站、气象站和无线电台。关于中
美所因工作关系所需要之电讯及气象器材和武器弹药装备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医药
设备等物资,均由美方按实际需要数量全部无代价供应,并负责运输。
另外还在合同中谈到,中美所中所有美国籍工作人员来华后均享有外交人员之
待遇。合同中还提到美方工作人员,如有失踪、伤亡等情况发生,军统应尽最大努
力协助寻找与负责保护美方人员之安全。美方特别提出,凡在美国经过训练,认为
绝对可靠,并已宣誓对盟国效忠之缅甸、泰国、朝鲜、台湾、安南等地人员,经美
方提出,华方认可后,准在本所指挥下工作。
合同最后提到,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凡在本合同签订前有关中美所筹备
期间一切措施与本合同商定条文不相抵触者应继续进行,否则应即中止,另行协商
解决。合同中还规定,在执行期间,如双方均感到有必要修改与增补事项,经事先
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之后,可另行补充签订合同。合同用中英文各缮写两份,中英文
本有同等效力。
第二次签订的补充合同,时间为一九四四年秋,地点为中美所内陈家院子。美
帝方面主持人为美国战略业务局局长杜诺万(W.J.DONOVAN),蒋介石集团方面为
戴笠。参加的人除中美所组长以上人员外,还有军统局各处处长和各室主任,共有
三十余人。
第二次的合同,主要内容是由美帝特务为蒋介石集团培训美式特务人员和向军
统提供美国刑具以加强军统对中国人民之镇压。
合同中规定,中美所决定在重庆成立特种警察人员训练班,专门培训刑事警察
干部。所需教官由美方选派,技术训练工作全部由美方负责主持,教学器材和实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