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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沙取了棉被,給他披在身後,又輕輕把圖紙和筆記取了出來,預備合上時,卻發現那張圖有些駭人。

上面是女屍剛被發現時的模樣,畫得纖毫不差,連頭髮絲兒都一清二楚。

女屍下寫著不少特徵,密密麻麻地。如「髮絲微卷,顯性遺傳」「左手指骨纖細,右手指骨粗壯,左手定有殘疾或其它無法承重疾症,為人所知,可查」「屍體身高一米六七,頸部骨有積勞,長年勞作,家境不富」「地窖藏屍,慌亂而為,非心思縝密成年人或天真調皮稚童不可為,因成年人顧忌良多,地窖無人尋查,而孩童心思簡單,天然知道何處安全。」「身無別處傷痕,絕非仇殺。」「左腿定為利器所斷,若求人死,手段已然如此殘忍,可砍斷手腳四肢,加速死亡,為何單斷腿骨一根?」「腿骨何在?」「兇手如果直立而為,為何先斷腿骨?即使是兒童,也需蹲下或伏地……拽住受害人。」

女屍圖下是許多張小圖,豆沙看得奇怪,因為這些圖場景一模一樣,均是畫的受害女屍被害的現場,但是施害人物形象皆不相同,或有女性,身高設定極低,身材極胖,跪倒在地,抓住受害女腳踝,受害人表情兇狠;或有男性,坐在輪椅,手持砍刀,雙手掄圓,表情不忍,絕非仇人;或有男性孩童,頭髮捲曲,撲倒在地,拽住受害女雙足,咽聲吞淚,身側剛巧有把砍刀;男女老少應有盡有,清晰精準,但形象卻或胖或瘦,殘缺畸形,讓人看了不適,豆沙數了數,足足有三十幅之多。每一張場景都不相同。

最終卻在孩童那張圖上用鉛筆重重飛速圈了個圈。

豆沙也選那張圖,因為看起來最和諧。

她被勾得異常好奇,又打開那本筆記本。

明明字跡潦草,敘述方式也是日記模式,但內容卻更像是一篇十分嚴謹的結案分析報告。

「農曆臘月二十七。根據骨鈣質沉積情況,死者年約三十有餘,左手殘疾,曾有生育,根據恥骨、盆骨、髂骨恢復情況,生育應近十年。死者身材高大,骨骼粗壯,於六十年代末期我省女性均高一米五五的情況下,在死者當地定然突出。臉部骨骼較寬,面貌偏於男性化,真人醜陋,下頜處兩側有骨突,牙齒排列稀鬆歪扭,生前應曾拔牙,尾骨處有雙孔,系山西洪洞縣一脈遺傳顯征,L市與山西、河北各省臨界,死者祖上移居此處的可能性大。」

「臘月二十八夜。獨自去現場勘驗,地窖中除無關人等(豆沙、宋唯)腳印手紋之外,井壁之上提取一枚沉積血指紋,與現建指紋庫無法比對成功,兇手無前科。受害人衣上無明顯血印,所穿衣裳系死後多時,血液凝固之後,被兇手換上。衣裳款式為男式,衣上繡有小羊圖樣,成年男子多不使用,且若為不熟悉之人,不會用孩童服裝套在女人身上,不合常理。因此死者所穿衣服系兇手本人所有的可能性更大,且兇手與死者相熟。

「從殺人手法判斷懷疑兇手為未成年人,甚至幼童。前後推理吻合。懷疑兇手系死者親屬,甚至親子。弒母可能性大。兇手若為親子,且是幼童,為何殺母?若非親子,只是幼童,為何殺人?換言之,孩童為何殺人?然而就過往文獻及經驗判斷,不必於人性幽深處探索,或可直接轉為獸性的本能所致。」

「根據母系遺傳規則,死者親子應由捲髮、體格高大、相貌醜陋、牙序不齊等特徵,且力氣頗大,非常人能及。排查範圍應在祖五步村附近五村內。兇手遠離此處,來此埋屍,可能性不大。六十年代,交通工具甚少。」

「臘月二十九,作嫌疑人圖像,去五村。五村祖系皆洪洞縣大遷移至此。共三村有類似畫像中男性。分別為齊康、定元、王家村。定元人父母尚在,指紋比對不上;王家村人長年在外打工,父母早亡,懷疑;齊康村人,屠夫,性格懦弱膽小,不愛出門,父早亡,母改嫁,改嫁何方,無人知,疑。後二人有重大嫌疑。死者齊某,亦是齊康村人,被力氣極大之人瞬間拽掉**,並靠牆悶死。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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