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父母称,原告初期仅出现头痛与发热周期错乱,于第██周期起开始出现腺体区域过敏反应与信息素接受障碍,最终导致无法对高匹配alpha的标记产生生理反应。经帝国一等医疗院鉴定,原告之嗅丘受体结构已出现永久性损害,初步判定为「腺体失能症候群(BRS)」。
司法评定重点:
1.假性标记是否具有法律定义上的侵害性?
-根据《帝国身体自主保护法》第19条,未经同意之信息素注入即视为侵犯。
-虽双方存在感情关系,但无任何书面标记协议,亦无官方婚配登记,构成「准侵害」。
2.beta是否应对omega标记损害负责?
-根据《第二级配对医疗伦理条例》,Beta信息素若造成腺体性功能损害,视同药理性干预。
-鉴于被告不具备合法标记能力,仍持续进行模拟标记行为,应认定为过失伤害与生理剥夺行为共犯。
3.损害是否可逆?
-医学鉴定认定:嗅丘体已进入「受体硬化期」,不可逆。
-原告未来将永久丧失正规标记可能性与自然配对能力,等同丧失omega等级中最重要的社会资产之一。
初步裁定建议(交由帝都民事第四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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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本纪录仅为司法初审纪要,后续处理依据判决书正式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