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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身份核實之後,有法庭的工作人員帶領,到法庭旁邊的房間等候傳喚。

他們在這裡有專人看著,不能互相交談,也不能看手機或者電腦,基本上只能幹坐著,或者看看房間裡面事先放的一些法律雜誌和法規法典。

證人出去之後,法官再一次向控辯雙方確認她們的意圖。

顧念之說:“我們堅持控告羅嘉蘭故意殺人罪,沒有改變。”

蔡勝男也說:“我為我的當事人做無罪辯護,沒有改變。”

這就是要把官司繼續打下去的意思。

法官抬了抬手,說:“那由控方開始傳喚證人。”

這也是法庭一貫的做法。

先由控方,也就是原告,闡述自己的指控,然後列出證據,最後用邏輯把證據串起來行成令人信服的證據鏈,證明自己的指控。

接著才是辯方出手,反駁控方的指控。

不管是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確認舉證責任很重要的一條原則,就是誰主張,誰舉證。

比如告對方謀殺,當然要拿出自己的證據證明對方謀殺,而不是讓對方證明自己沒有謀殺。

就像你說你鄰居殺人了,不管你是大庭廣眾之下當著記者的面說的,還是在微信群里披著馬甲私下裡說的,你必須拿出證據證明你鄰居確實殺人了,而不是你大嘴一張,鄰居就恨不得自殺來證明自己沒有殺人。

圍觀的看客也不能因為這人的視頻沒有打馬賽克並且全網流傳之後再被刪除,就認為她說的是實話。

這是不行的,法律不是這麼判的。

指控殺人這麼嚴重的罪行,拿不出切實的證據,甚至連有效的線索都沒有,只是空口一句“我覺得……”,“我聽說……”,“我認為……”,那不是指控,那是造謠,是誹謗,需要負法律責任。

顧念之當初一直無法讓警方和檢察院立案,就是他們認為她的證據不足,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當檢察院向法院起訴刑事案件的時候,他們需要承擔舉證責任。

宋錦寧和羅嘉蘭的案子比較複雜,而顧念之作為原告律師,必須要跟檢察院合作,先向他們證明這個謀殺案確實成立。

被檢察院認可之後,她向檢察院的舉證,就會被當做是檢察院認可的證據,上交給法庭。

法庭進一步核實之後,才會立案,確定開庭日期。

兜兜轉轉那麼久,直到從白瑾宜那裡拿到關於羅嘉蘭的一個關鍵證據,顧念之這個指控里最重要的一環才扣上線,被檢察院和法院分別認可。

顧念之剛才被法官說她的陳詞中“帶過多的個人感情色彩”,坐下之後檢討了一下自己,確實有些激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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