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問我的一句話,我可以這樣回答:我並沒有說你妹妹說你的英文比Dickens好。上期語絲中所登第一篇文章是我做的,次一個表是“愛管閒事”君做的,再次一篇文章是林語堂做的:這本已寫得明明白白了。但我還要聲明,我那天在太和春吃過了飯,我是寫完了一篇文章就走的,後來如何有人列表,又如何的鼓動了林語堂的興趣,也大做而特做其文章,我竟全然不知道。我是直到語絲出了版,才知道我的大文之後竟有了一個大表,還再有一篇大文。那麼,你若要把表里的話也當作我的,豈不是等於要把“漢”朝人的四書註疏中的話,也當做了孔老先生的話麼?我做文章,一向喜歡用真名,不寫劉復就寫半農,除五六年前做事,有時寫寒星二字之外,再沒有什麼別的外號。“愛管閒事”究竟是誰,我至今還沒有知道。我將來查出了,還要同他(或她)到地方廳去打官司,因為他表題中用了我的姓,顯然是影戲商標的行為。
閒話事件的餘波(3)
但你的誤會也是在情理中的,因為我文章里也說到了Dickens的名字。這句話是根據於一個朋友的報告;但他說是你的姊姊這樣說,並沒有說你的妹妹。我因為相信這位朋友不說謊,等於我相信你陳通伯不說謊一樣,所以才大膽的寫上;至於妹妹二字,乃是語絲出版之後才發見的。
其實呢,我也並不知道你有沒有姊姊或妹妹,更不知道你的姊姊或妹妹是強女子或弱女子。但你意識中,既然以我為有了“無緣無故欺負一個女子”的嫌疑(你欺負的負字,大概是侮字的筆誤罷?因為欺侮與欺負,是大不相同的),我對於多年的老朋友,豈可不特別出力,特別聲明乎哉?於是我乃鄭重聲明曰:
陳通伯的妹妹並沒有說她阿哥的英文比Dickens好。
陳通伯的妹妹並沒有說她阿哥的英文比Dickens好。
陳通伯的妹妹並沒有說她阿哥的英文比Dickens好。
這樣,在語絲中只登了一次的阿哥與妹妹,現在加料又加料,聲明了三次,你總可以不動氣了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