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小兒屍並胞胎
有因爭鬥因而殺子謀人者,將子手足捉定,用腳跟於喉下踏死。只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其喉必塌,可驗真偽。
凡定當小兒骸骨,即云:"十二三歲小兒」。若駁問:「如何不定是男是女?」即解云:「某當初只指定十二三歲小兒,即不曾說是男是女。蓋律稱『兒』,不定作『兒』是男女也。」
墮胎者准律:"未成形像,杖一百;墮胎者,徒三年。"律雲"墮",謂打而落,謂胎子落者。按《五藏神論》:「懷胎一月如白露,二月如桃花,三月男女分,四月形像具,五月筋骨成,六月毛髮生,七月動右手,是男於母左;八月動左手,是女於母右,九月三轉身,十月滿足。」
若驗得未成形像,只驗所墮胎作血肉一片或一塊。若經日壞爛,多化為水。若所墮胎已成形像者,謂頭腦、口、眼、耳、鼻、手、腳、指甲等全者,亦有臍帶之類,令收生婆定驗月數,定成人形或未成形,責狀在案。
墮胎兒在母腹內被驚後死胎下者,衣胞紫黑色,血蔭軟弱,生下腹外死者,其屍淡紅赤,無紫黑色及胞衣白。
十、四時變動
春三月、屍經兩三日,口、鼻、肚皮、兩脅、胸前肉色微青。經十日則鼻、耳內有惡汁流出。胖匹縫切,脹臭也脹肥人如此。久患瘦劣人,半月後方有此證。
夏三月,屍經一兩日,先從面上、肚皮、兩脅、胸前肉色變動。○經三日,口、鼻內汁流蛆出,遍身胖脹,口唇翻,皮膚脫爛,皰胗起。○經四五日,發落。
暑月罨屍,損處浮皮多白,不損處卻青黑,不見的實痕。設若避臭穢,據見在檢過,往往誤事。稍或疑處,浮皮須令剝去,如有傷損,底下血蔭分明。更有暑月,九竅內未有蛆蟲,卻於太陽穴、髮際內、兩脅、腹內先有蛆出,必此處有損。
秋三月,屍經二三日,亦先從面上、肚皮、兩脅、胸前肉色變動。
經四五日,口、鼻內汁流蛆出,遍身胖脹,口唇翻,皰胗起。
經六七日,發落。
冬三月,屍經四五日,身體肉色黃緊,微變。
經半月以後,先從面上、口、鼻、兩脅、胸前變動。
或安在濕地、用薦席裹角埋瘞其屍,卒難變動。更詳月頭月尾,按春秋節氣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