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到「合適成年人」幾個字,楚孑一下子來了精神。
這到底是什麼意思呢?
李志梅教授很快給出了答案:「『合適成年人』這個詞大家可能很陌生,其實這是一個術語,指的是在辦案中需要存在的,維護涉案未成年人的代表人。」
「以未成年人是受害者的案件為例,在很多類似案件中,未成年人的權利需要被維護,但因為未成年人心智不全,法律知識較少,所以可能很多時候無法捍衛自己的權利,合適成年人所要做的,就是替他們維護權益。」
「李教授,」這時候另外一位學員舉手發問,「那為什麼需要我們來做這個成年人呢?他們的家人、親戚或者律師不可以嗎?」
「不可以。」李教授斬釘截鐵道,「要知道,未成年人受害者所受到的侵害有極大比例正是來自於家人、親戚和熟人,而律師雖然也在保護他們的權益,但畢竟更多的是在法律層面,不一定能照顧未成年人的心理以及情感訴求。」
大家聽完,又是小小的震撼。
可能生活在和平世界的大家,都很難想像,每年五萬個未成年人受害者,是被家人或者熟人侵犯的。
「合適成年人不止需要在庭審的時候到場,凡事公安機關、檢察院在詢問、訊問或者審判未成年人時,都需要有合適成年人到場,而且,也不僅僅是在未成年人是受害者或者嫌疑人的情況下,在有些案件中,未成年人可能要以證人或者原告、被告出席,同樣需要合適成年人陪同。」
這樣一解釋,楚孑就明白了。
他之前聽過不少案子,未成年人都是被家人、親戚或者朋友侵犯的,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親屬不適宜到場,那麼就是需要合適成年人出現的場合。
而在未成年人作為受害者或者證人的時候,可能也像是看醫生一樣,未成年人在父母在的時候,可能會不敢說話,或者很容易被信賴的父母引導,合適成年人的在場反而能讓他們更準確地說出心中所想。
更別提楚孑也聽過一些案件,未成年人明明是受害者,未成年人的父母反而罔顧孩子所受的傷害,越過他們與施害者達成和解。
楚孑想,每年竟然有超過十萬人次的未成年人需要和司法機構打交道——這還只是案件較重,被統計到的——而之前他竟然都沒怎麼聽說過「合適成年人」這個說法,足見這個制度缺人的情況了,那麼他有時間、有精力,也有這個能力,也許就應該承擔起這份義務,幫助檢察機關更好的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
「在有些情況之下,其實我們檢察機構和『合適成年人』會是有些對立的存在,畢竟我們檢察機構很多檢察官缺乏或者並不了解未成年人保護的相關知識,一方面,我們也不斷在完善,從我們市開始成立專門的未檢就能看出來;另一方面,就需要合適成年人來進行保護、調解,這對我們的工作也是一種監督,在這,我先感謝大家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