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监定报告五——委托运用款项收据字条的记载与被告笔迹之异同。
7青铜花瓶——本案的凶器。
8委托运用款项收据字条——被告收到柿本高信交予的两千三百万圆之收据。
9委托运作款项笔记本——被告接受柿本高信委托高利贷放的事实记载。
10印监——被告在收据字条盖章之物。
11委托运用款项笔记——柿本高信记载交予被告运用的款项内容。
12MB银行答询报告——九月三日和四日交付两千三百万圆给柿本高信之事实。
13离婚协议书——柿本高信为与妻子美雪离婚,九月十三日写成之物。
14三桥高子的答询报告——中野亘于九月十八日晚上十一时过后离开国府台车站附近的小酒馆“高砂”之事实。
15柿本正己的答询报告——柿本高信委托其在他和美雪的离婚协议书上担任见证人之事实。
“上段是证据的标题、下段为证实之内容。”说着,城户凝视山室的表情。
山室一定也未预料到证据会搜集如此齐全吧!由一至十五的证据,将成为本案的决定性关键,看辩护律师是否承认这些证据,抑或反对,即可预知今后公开审判的方向。城户屏息等待山室发言。
“辩方的意见如何?”审判长催促山室。
山室并未回答,只是仔细的研读请求书,看他双唇紧抿、眉间紧蹙,大概正在整理思绪吧!
山室读完,拾起脸,注视城户,唇际浮现微笑,站起身。“辩方在证据调查的前提下原则上同意检察官请求的证据,但对于第六项的委托运用款项收据字条的笔迹和第八项的被告收到柿本高信交予的两千三百万圆收据的关系有异议,亦即被告承认开立收据字条,却否认曾收到两千三百万圆。基于此种意义,辩方不争议被告亲笔写的收据字条之存在,却对证实内容提出异议。”
“辩护律师承认被告写收据字条,却并未如收据字条上所写的收到款项?”审判长问。
“不错。还有,辩方承认第十三项的离婚协议书之存在,却反对柿本高信是为决心离婚并付诸实行而写下协议书的证实内容,亦即,柿本高信或许只是为了安抚情妇而假装要和美雪离婚。在此意义下,辩方对第十五项的答询报告也同样提出异议,就算柿本高信曾委托弟弟正己担任离婚协议书的证人,却因美雪的拒绝,柿本高信有可能终止离婚的意思。”山室表情柔和、语气平静的陈述。
城户因辩护律师的意见而儍眼,因为和自己所预料的相差太多了。本来以为至少对毛发的监定会提出强烈异议,但山室却坦率承认,原因何在?
既承认尸体上的菊花所附着之毛发,即表示命案当晚人见十郎确实到过柿本宅邸:而不争辩青铜花瓶上的指纹,也表示承认人见曾抓起花瓶。如此一来,人见在被拘留期间为何要持续否认呢?岂非毫无意义?
城户胸中涌现一股已接近胜利的快感。但是,承认收据字条的记载,却否认收到两千三百万圆的委托款项,原因何在?辩护律师将以何种方法合理的说明未收受金钱,却开立收据的不合理状况?一旦开立收据,即能推定是收受金钱,要推翻此一推定,必须有相当有力的反证,山室胸中有这种胜算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