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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官吏中一些头脑较清醒者曾试图改变赋役制度,“一条鞭法”便是这些官员们实施改革的结果。它的具体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赋役合并,化繁为简,即将各州县赋税徭役的种种项目统一编派,总为一项征收;二是差役合并,役归于地,把过去按照户丁派役的办法改为按照地丁或丁粮派役(过去差役分三种:按户征派的“里甲”、按丁征派的“均徭”、临时征派的“杂泛”,现在三种差役合并,全部折成银两缴纳,同时将一部分差银摊入地亩,即“量地计丁”,派役时既按地又按丁,或丁六粮四,或丁四粮六,或丁粮各半。这种既量地又计丁的派役办法,是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三是田赋征银,官收官解,除国家必需的槽粮缴纳实物外,其余部分折成银两缴纳,改民收民解为官收官解,把银两全交官府,由政府开支,用于购粮或雇役等。

在许多人的印象中,“一条鞭法”是与张居正紧密结合在一起的。确实,它的全面推行是在明神宗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由张居正在大力推广实施的。不过根据现有的史料,其开始推行却是更早的嘉靖年间。

那么到底是在嘉靖哪一年呢?据史料记载,嘉靖十年(公元1531年),御史傅汉臣曾经向嘉靖皇帝上疏,讨论“一条鞭法”实施的利弊得失,可见在当时有些地方就已经开始推行“一条鞭法”了。因此很多学者以此为据,认为这一年应该是“一条鞭法”试行的确切时间。

对此,有学者根据新的史料提出了质疑。他们从《古今图书集成》中找到嘉靖九年十月内阁大学士桂萼的奏章,其中已经要求按照人丁、事产的多少,重新编派省、府、州县和里甲的徭役,户部同意了他的建议,并且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其内容和傅汉臣的几乎完全一样,最后得到了皇帝的批准。这应该是关于“一条鞭法”实行的最早记载。其他学者也从《明实录》中找到了根据,在该书的卷—一八中就有关于桂萼上奏的记载,证明他当时确实提出“编审徭役”的具体办法,而户部也对此进行了讨论。根据《明实录》的记载,当时是嘉靖九年十月戊寅,换算成公历则应是1530年11月12日。因此“一条鞭法”的始行应该是嘉靖九年,而试行的地点则是江西、浙江、福建等地。直到万历九年张居正改革,才开始向全国推广。这应该是确切无疑的。

“一条鞭法”顺应了历史潮流,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如白银代替实物税,促进了农产品的商品化,刺激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输银可以代役,农民有了更多的生产时间,国家相对减弱了对农民的人身控制,为手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劳动力条件;部分户丁银摊入地亩,使农民的负担有所减轻等。但是,由于各派政见不同,张居正死后,“一条鞭法”只在河南、山东、陕西等地继续推行,其他地区未再彻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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