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只有進出口處和電梯有監控,案發現場B-3是非監控區域,所以並沒有影像類的證據。
照片顯示汪娜娜的座駕是輛火紅色的雙人位敞篷跑車。實習生微微眯了下眼睛,這麼拉風的車?
駕駛位和副駕駛位之間的區域被翻得一片狼藉。地上散落著口紅、粉餅之類的化妝品以及一瓶迷你款的香水,看樣子像是被搶劫犯丟棄的。
現場是水泥地面,只在汪娜娜被拖到的角落積灰處提取到半個鞋印。查證為某個知名牌子的運動鞋,與溪邊當天穿的鞋子和尺碼相符。
兇器被丟棄在距離案發現場不遠處的地上,是根嶄新的球棒,大部分運動品商店就可以買到。旁邊的備註顯示警官們也在追查球棒的購買記錄,暫時沒有查到溪邊的購買記錄。
所有物品上都沒有提取到除受害人本人以外的指紋。
原本可以作為關鍵證據的車上的行車記錄儀卡在兩天前就內存已滿,所以遺憾的沒有錄下任何東西。
總結來說,現場的客觀證據里,只有鞋印與溪邊能直接搭邊。但因為這款鞋子銷售量極大,其實不能排除撞『鞋』的可能。
而停車場入口的監控錄像顯示,溪邊在晚上八點駕駛著一輛拉風的重型機車進入地下停車場,八點零四分搭電梯到大堂辦理入住。八點二十分去酒店中餐廳吃了個飯,九點半去健身房運動了一個小時,回房待了二十分鐘後,十點五十分又去了spa房,十一點半返回房間。
以電梯監控和消費記錄追查出的線索而言,溪邊這次返回房間後,就再沒有出去過。
這隻妖怪日子過的滿多次多彩的嘛!實習生對溪邊密集的酒店內行程嘆為觀止。
同樣的,監控查不到也並不能代表他真的沒有出去過。且不提它是妖怪,能做到神不知鬼不覺的離開,就算是普通人,也可以在監控死角走消防通道類的地方暗地離開。
筆錄里除了幾位酒店工作人員對溪邊當晚在餐廳、健身房、SPA房消費行為的佐證,最為重要的就是目擊證人的口供。
證人是酒店當天值晚班的停車場保安,他的上班時間是晚八點到早八點。
根據保安的描述,凌晨的時候,他覺得有些困了,又快到巡查時間,他就去吸菸點抽了根煙提神。然後就從吸菸點開始沿著路線巡邏。
快走到A區跟B區交界處的時候,他聽見女人的慘叫聲。於是他飛快的抽出了身後的警棍邊用對講機呼叫同事邊朝聲音傳來的方向跑過去。
他趕到的時候,看到一個身材高大穿著黑色夾克的男人正在用球棒兇狠的擊打地上的一個女生。聽到他的腳步聲,男人匆匆回頭看了一眼,抓起車上的包和手機就跑了。
保安拎著電棍追過去,但對方跑得很快。於是他只得折返回現場查看女生的狀況,發現對方已經昏倒了。然後他就撥打電話叫了救護車並報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