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孟小冬的這一公開聲明,應是針對那些敗壞她名譽的人的,可大概是那些人在她看來,是站在梅蘭芳一邊的,因此遷怒於梅蘭芳,將他視作冤頭債主,《啟事》中,也就有點兒出言不遜了:
……經人介紹,與梅蘭芳結婚。冬當時年歲幼稚,世故不熟,一切皆聽介紹人主持。名定兼祧,盡人皆知。乃蘭芳含糊其事,於祧母去世之日,不能實踐前言,致名分頓失保障。雖經友人勸導,本人辯論,蘭芳概置不理,足見毫無情義可言。冬自嘆身世苦惱,復遭打擊,遂毅然與蘭芳脫離家庭關係。是我負人,抑人負我,世間自有公論,不待冬之贅言。
從這段話中,可以清晰地看出,梅、孟分手,乃孟小冬自認為梅蘭芳“負”了她。也就是說,她當初同意嫁給梅蘭芳,是因為梅蘭芳答應給她名份,但是後來,梅蘭芳“不能實踐其言”。換句話說,她嫁了之後,沒有如願得到名份。也看得出來,她是有些怨恨梅蘭芳的。那麼,梅蘭芳該不該給她名份呢?究竟是不是梅蘭芳出爾反爾呢?不論其他,但從法律上說,無論梅蘭芳內心愿望如何,他都不可能給孟小冬名份。
民國時,法律雖然並不禁止納妾,但反對重婚,推行的是“一夫一妻”制。既然娶妾並非婚姻,所以納妾行為並不構成重婚。也就是說,在婚姻存續階段,一個男人只能納妾,而不能另外娶妻,否則,構成重婚。王明華去世後,福芝芳扶了正,成為梅蘭芳法律上的妻子。在這種情況下,梅蘭芳又娶孟小冬,孟小冬的身份從法津上說,只能是妾,而不可能是妻。
梅蘭芳是一位愛惜羽毛的人,也一直努力做一個有情有義的人,何況他當時,名氣、地位都如何了得,如今卻被人公開罵作“毫無情義可言”,應是如何惱火;孟小冬這一來,將給他的名譽帶來自怎樣程度的負面影響,應是如何氣憤;而破口罵他的人,乃是自己曾經深愛過的,這又使他如何尷尬,都不難想見。他完全可以從維護自己的名聲出發,撰文加以駁斥,可是他卻沒有那樣做。由此即便不能足見他對孟小冬的情義,也足見他的涵養與寬容了。
孟小冬在《啟事》里,加重語氣說到那樁劫案:
數年前,九條胡同有李某,威迫蘭芳,致生劇變。有人以為冬與李某頗有關係,當日舉動,疑係因冬而發……冬與李某素未謀面,且與蘭芳未結婚前,從未與任何人交際往來……冬秉承父訓,重視人格,耿耿此懷,惟天可鑑。今忽以李事涉及冬身,實堪痛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