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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女死者阴部耻骨联合面所呈现的隆起程度,结合牙齿磨损情况和相关尸表特征,老刘推断受害人的年龄应该在34岁左右,上下浮动绝不会超过两岁。

死者面部受损严重,密布锐器造成的切创和刺创两种不同伤痕。除此之外,其余尸块均未发现任何机械性损伤,其内脏器官也未发现中毒性病理改变。

结合之前指甲劈裂这一特征,受害人的死因有可能是窒息身亡,须侧重检验其颈部是否有勒扼创伤。

由于凶手是将死者的头颅从颈部锯下的,该位置肌肉组织破损,骨头碎裂,视觉表现特征紊乱,检验起来具有一定难度。

老刘用手术刀一点点地将肌肉组织切割理顺,用镊子将一根根碎骨对位摆正。在显微镜下,发现其颈部软组织呈高密度挫伤,喉头软骨、舌骨呈严重扭挫性骨折。

将切割下的完好皮肤作了纹理延展,未在上面发现勒颈锁沟,也就排除了绳索勒死的可能性,说明凶手是用双手将受害人活活扼死的。

结合尸体的浸泡程度,老刘再次做出受害人的死亡时间就是三天前的结论,也就是5月1日的晚上,浸泡时间与其处于同一时段。

想到在现场时肖天明的质疑,我也不禁有些困惑,为什么会处在同一时段呢?

第三章 真实的犯罪推理

当天17时许,外面调查摸排的民警全部归队。全天下来,各方面情况陆续得到汇总,几十份勘验、检验报告和询问笔录堆了一桌子。

司马局长组织大家召开了案情分析会,对案件中提取到的物证和呈现的疑点逐一进行梳理排队,试图确定下一步侦查工作的大方向。

死者的年龄、性别和死亡方式已经得到认定,我们需要弄清楚死者的死亡时间、死亡地点和凶手的犯罪动机。

关于老刘给出的那个死亡时间与浸泡时间处于同一时段的说法,我们经分析后认为,死者是在水中被人掐死后,病在水中用钢锯进行肢解分尸,然后装在三个款是相同的旅行袋内投入玉阳河的。

根据这个推论,案发第一现场应该是一个充满水的环境,这又应该是在哪里呢,总不能也是在玉阳河吧?

肖天明抖了抖手里的现场勘验记录,说:“抛尸地在玉阳河,第一现场另有他处,又同样充满水,这个问题没啥难度。要知道,分尸这种事儿不是切罗布白菜,嘁哩喀喳几下就能完活儿,就算凶手是个杀猪的,这耗的工夫儿也肯定短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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