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蒂特马斯主张,解决问题的唯一方法就是创造出完全以利他捐赠为基础的体制。他认为,血液捐赠体制不仅能拯救生命,还能为医院创造利润,此外,更可以营造共同体。他写道:“作为社会一分子,为陌生人付出的人,自身(或其家庭)最终都能作为社会一分子获益。”对蒂特马斯而言,人体与人体部位应该仅能作为交换的礼物,你可以直接把它想成是血液社会主义。
尽管有主张血液商业化的游说团体极力反对,但是显然,大家采纳了蒂特马斯的意见。于是美国通过法律,让自愿捐赠成为常规。付钱购买任何种类的血液,会被视为胁迫行为,且要被处以高额罚款(不过,应注意一点,并非所有血液都是生来平等的,血浆就是当中的例外,血浆比较容易在人体里再生,一直以来也是美国境内许多人经常用来赚外快的方法),而这种趋势扩及其他的人体组织市场。
1984年,艾伯特·戈尔(Al Gore)呼吁禁止付钱购买任一种人体部位,并进一步推动相关法律的通过。在美国参议院的议员席上,他发表了著名的演说,其中引用了蒂特马斯的这句话:“人体不应该只是备用零件的集合体。”之后,参议院经过表决,通过了《国家器官移植法案》(National Organ Transplant Act),明令禁止贩卖人类器官与组织。此后,世界各国纷起效仿。到现在,除了少数几个特别的国家外,贩卖血液、购买肾脏、为领养而购买儿童,或死前贩卖自己的骨骼等行为,在各国一律属于非法行为。另外,世界各国还针对自愿捐赠一事,设立了复杂的制度。人们在血液银行捐血,签署器官捐赠卡,在死后将身体遗赠给科学机构,这些全是免费的。理论上,以金钱交换人体部位的人,最终可能会落得坐牢的下场。法律规定得一清二楚,购买人体是错误的行为。
只可惜,在人体生意的利润公平方面,法律有其不足之处。这个由蒂特马斯所勾勒且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纳的体制,有两个致命的缺陷。第一,个人无法直接买卖人体,但医生、护士、救护车司机、律师、管理人员等,全都能为自己提供的服务开出市场价格。患者或许没有付钱买心脏,却肯定支付了心脏移植的费用。实际上,心脏的成本转移到了取得心脏的服务成本上。医院与医疗机构更加倾向于从器官移植手术中获利,有的甚至将收益分给股东。供应链里的每一个人都赚了钱,只有实际的捐赠者一毛钱也没拿到。在明文禁止购买人体部位后,医院基本上可以免费取得人体部位。
站在顾客的角度来看,美国的器官移植生意与刮胡刀制造商吉列公司有名的经营模式很相似。吉列公司实际的剃刀把手费用微乎其微,但购买刀片的费用却很昂贵。肾脏移植的情况也是如此。患者自然不能购买肾脏,但一个经过认证的二手肾脏,其移植费用却将近50万美元。
在所有经济体系中,免费供应原料只会引诱人找到新的方法来加以利用。在美国,发生几种绝对紧急情况时,就会需要可移植的人体部位,例如肾脏衰竭。这是一成不变的做法,一般也都不会有人对此产生质疑。有的候补期竟然长达五年,再次证明了器官严重供不应求的状况。不过,事实可能并非如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