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6月,立志社再次向明治政府提交设立民选议院的建议书。建议书在批评明治政府八大弊端的同时,正式提出了“开设国会”、“减轻地税”、“修改不平等条约”等自由民权运动的三大纲领,广泛吸引了社会各个阶层,自由民权运动开始具有群众性。1878年9月,以立志社为中心,再次在大阪召开重建爱国社大会,全国有13个县派代表参加。1880年3月,爱国社召开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并成立了“国会期成同盟”,同时向政府提交情愿书,要求召开国会。此时全日本共有200多个民权团体,由集体或个人起草的日本宪法草案达数十种。在社会各界的压力下,1881年10月,政府罢免了主张尽快颁布宪法、召开国会的大隈重信等激进派官员,同时颁布在1890年开设民选议院以及制定宪法的诏书,并威胁“如仍有故意逞躁急煽事变,为害治安者,将绳以国法”。
为准备在国会中进行政党活动,以板垣退助为中心在1881年10月组成自由党,1882年4月以大隈重信为首组建立宪改进党,但因各自党内的矛盾以及两党之间的互相攻击,结果使基层党员失去耐心,逐渐转向激进道路,领导农民、市民等群众进行了一系列武装抗争的事件,从而使自由民权运动在1884年前后达到高潮。然而,这些武装抗争均被政府镇压下去,尽管1887年围绕修改不平等条约问题自由民权运动又形成新的高潮,但政府在同年底颁布《保安条例》,大肆逮捕或驱逐自由民权派成员,自由民权运动遂告结束。
三、 帝国宪法
自由民权运动的直接后果是迫使政府承诺制定宪法、召开民选国会。为此政府派伊藤博文前往欧洲、主要是德国进行考察,准备以君主立宪专制政体的德意志帝国宪法为蓝本制定宪法;同时迅速扩大皇室财产,确立天皇制政权的经济基础;加强华族制度,培养维护皇权的特权阶层;同时,在1885年又将太政官制改为内阁制,由总理大臣及各省大臣组成内阁,并决定通过考试录用文官及其晋升等。经过这些准备活动后,1889年2月,由明治天皇亲自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亦称为《明治宪法》。
《明治宪法》首先明确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天皇神圣不可侵犯”,“天皇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天皇以帝国议会之协赞,行使立法权”,“天皇裁可法律,并命其公布及执行”,“天皇决定行政各部之官制及文武官吏之俸给,并任免文武官吏”,“天皇统帅陆海军”,“天皇宣战、媾和及缔结各种条约”等。立法、军事、行政、外交等权力全部集中天皇手里,司法权亦“以天皇之名,依照法律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