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明治宪法规定日本帝国臣民有“信教之自由”和“言论、著作、刊行、集会及结社之自由”以及“居住与迁徙之自由”,但又规定“不妨碍安宁秩序及不违背臣民义务之范围内”及在“法律范围内”。
宪法规定,国务大臣的职责是“辅弼天皇”,由天皇任命,对天皇负责,同时规定“枢密顾问依枢密院官制之规定,应天皇之咨询,审议重要国务”。帝国议会采取两院制,贵族院由皇族、华族和“敕选议员”组成,众议院由具有一定财产资格的选民选举产生。
《明治宪法》具有天皇拥有一切大权、行政权高于其他国家权力、立法权受到限制、统帅权独立等特点,因而从制度上奠定了天皇君主专制主义政治体制的基础。但是,由于天皇被塑造成现人神,很少干预人间政治,所以其政治体制是极少数军阀、官僚、贵族借“天皇大权”之名、行寡头政治之实的专制体制。尽管如此,该宪法是亚洲第一部宪法,从法制建设的意义上来说无疑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年7月进行了第一次众议院议员选举。由于选举法规定只有每年交纳15日元以上直接国税、年满25岁以上的男子才有选举权,交纳同等直接国税、年满30岁以上的男子才有被选举权,因此,当时仅占全国人口1%的男性日本臣民才具有选举权。另一方面,因地税约占政府财政收入的60%,所以具有选举权以及被选举权者大多是交纳高额地税者,在第一次选举中当选的300众议院议员中有半数是大土地所有者及从事农业者。正因如此,具有政府预算案审批权的众议院经常围绕减轻地税问题与政府发生冲突。
从1890年11月第一次帝国议会成立到1894年 6月甲午战争爆发前夕,在不到四年的时间里,前后共召开过六届议会,其中有三届议会被解散,更迭了两届内阁。第从一届到第三届议会,主要是以自由党和改进党为中心的“民党”,代表中小地主以及中小工商业者的利益,从反对藩阀政治的立场出发,打着“修养民力”、“节约经费”的口号,拒不通过政府提出的扩充军备的预算,同时要求减轻地税、削减政府开支、核减官员薪俸、整顿吏、反对军事部门的积弊、反对政府干涉选举等,结果迫使政府不是答应政党的要求,就是解散议会重新选举。1892年11月第四届议会召开之前,伊藤博文率领萨、长“开国元勋”,组成“元勋内阁”,准备进行“明治政府的最后一战”,而国会中的反对派也组织力量,准备“一举打垮整个藩阀”,结果双方在议会中僵持不下。伊藤策动天皇下达诏书,声称“国防之事,苟缓一日,或将遗恨万年”,表示今后六年内每年节省30万日元宫廷用费,加上文武官员月薪的十分之一,以补造船军费之不足。在天皇权威的压力下,政府预算案好不容易通过了议会的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