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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日 曇。……夜伏園來,托其以校正稿交寄小峰。

九日 晴,風。午後往女師校講。晚寄李小峰信。夜向培良來。

十日 晴。……下午寄伏園信並稿……夜作文一篇並寫訖。

十一日 晴。……夜伏園來,取譯稿以去。

接連四天,孫伏園來了三次。提及稿子的共四次,兩次是譯稿不論,文章稿子兩次,均在十日。全集的編注者,將“下午寄伏園信並稿”給了《咬文嚼字(二)》,“夜作文一篇並寫訖”給了《青年必讀書》。

這樣做對嗎?顯然是不對的,至少也是有紕漏的。先看這些日子魯迅究竟寫了幾篇文章。

查《魯迅全集》,這幾天之內,魯迅共寫了三篇文章:

一、《看鏡有感》,文末署“一九二五年二月九日”。載《語絲》。

二、《青年必讀書》,文末署“二月十日。”載《京報副刊》。

三、《咬文嚼字(二)》,文末署“二月十日。”載《京報副刊》。

從文稿的長度,與交寄的時間上看,《日記》中說的“下午寄伏園信並稿”的稿,是《看鏡有感》。可這篇文章是《語絲》上刊出的,怎麼會寄孫伏園呢?這是因為,魯迅與周作人已在兩年前失和,兄弟兩人從不照面也從不通信,而《語絲》辦起不久,孫伏園即離開去辦《京報副刊》,接替者是周作人。原先的稿子都是孫伏園辦理,現在仍寄孫伏園,周作人接到後自然也會照章辦理。要不就沒有辦法解釋,孫伏園這些日子幾乎天天來魯迅家,魯迅為什麼還要寄給他稿子並寫信呢。再就是《看鏡有感》是篇較長的稿子,只會是九日寫起,十日寄出。於此可知,十日“下午寄伏園信並稿”的“稿”,不是編注者說的《咬文嚼字(二)》。

再看十日《日記》中說的“夜作文一篇並寫訖”,是篇什麼稿子。編注者說是《青年必讀書》,肯定不是。一,《青年必讀書》是填寫的,不能說是“文”;二,《青年必讀書》是填寫在現成的表格上,不必先“作”出來再“寫”。魯迅也有一次完稿的時候,只說“作文”,不會再說“寫訖”。比如同年一月三日有“夜為文學周刊作文一篇訖”,一月十四日有“夜成短文一篇”,一月二十八日有“夜作《野草》一篇”。“作”了還要“寫訖”的,肯定是一篇正經文章,那就只能是《咬文嚼字(二)》,而絕不會是《青年必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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