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說有縣裡有案件,步驟就是先由錄事或主簿受理訴狀並登錄受理始日,檢查訴狀內容和案件事實,無失則將案卷移交判官的縣尉審理。
縣尉根據訴狀所告內容再進一步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斷,並把判斷結果請示通判官縣丞參議和審核。
縣丞在推鞫、判斷的基礎上,進一步審議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評議法律的適合是否正確,如縣尉判斷無失則擬判並呈請長官縣令決斷。
如發現縣丞判案不當,則以法正之後再擬判並呈請長官決斷。
長官縣令複議後,如認為擬判夫失則決斷,有疑惑則或親審或責令相關承辦官重審。
長官縣令有判決權的,則依法判之,無判決權的,則依法斷定,送上司覆審。
這就是四等官制。
不僅僅是訴訟這塊,其實整個縣衙里所有的事務,都是按這個模式在處理。
也就是說分成四大部份,錄事先受理並核對,然後轉交給縣尉,縣尉處置,然後主簿要監督,縣丞再審核,最後交到縣令手上複議通過與否。
這是一個辦公流程。
一令三佐中縣令最大,但四者各有分工又相互合作,相互制約,在這種模式下,其實縣令的權力是受到了很大的制約的。
一件事務處置,要一級一級處置並簽署名字。
錄事簽署要加檢請,縣尉為諮,縣丞和縣令均為依判,最後還要通過主簿的最後一道勾檢程序,沒有勾檢官的最後勾檢,那麼程序上來說就不合法。
這類似於朝廷的三省六部。
中書省決議,門下省審議,尚書省執行。
主簿不但勾檢事務,還要監督官吏。
主官雖管著全縣,可也受其它幾位佐官的制約。
身為判官的杜如晦是負責兩房三衙具體事務的人,他說要開除羅存孝,張儀臣也得給面子。
「送羅隊頭去郡兵營。」張儀臣最後也只能是叫了幾個衙役把被鞭打受傷的羅存孝送去羅成那了。
第149章 咄咄逼人
羅存孝趴在床上,上身的衣服脫光,一道道鞭子抽打留下的血痕觸目驚心。
輔三幫老四上金創藥,結果手重了點,弄的老四哎喲叫個不停。
「輔三,你他娘的故意的吧?」
「四哥,你可冤枉我了。」輔三無奈,畢竟男人哪有女人心細呢。「四哥,要不叫嫂子過來幫忙上藥吧。」
「別!還是你來吧,老子不叫就是了。」一聽要喊劉三娘來,老四立馬不叫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