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小寶糾結半天,方狠心回答,“那,那還是當男子漢……”
“乖。”
葉氏管教了孩子,又料理完家務,等香噴噴的大肉包子蒸出來的時候,美娘略顯疲憊的回來了。她趕緊在圍裙上擦擦手,迎上去。
“怎麼?不順利?”
美娘腿很酸,心更累。
找遍了全鎮子,都沒狀師肯接這案子。
鄉親們都說是美娘要替人打官司,但事實上,美娘哪有這資格?
只有狀師才能上公堂。
而狀師又必須由取得秀才功名的男子擔當。
美娘先天條件就不符合,能做的,無非是出錢出力而已。
可整個雙河鎮,讀書的人都不多,能當狀師的更加沒幾個了。
等她找上門,卻只有閉門羹。
因為所有人,都覺得這是一個必輸的官司。
第73章 幫凶
首先,從法理上說。
婁得月嫁余家,是絕對合法的。
有父母之命,有媒妁之言。雙方交換過庚帖,男方也抬了花轎迎人,拜了天地,就是夫妻。
而她身為妻子,卻持刀行兇,傷了夫家一干人。夫家不追究她的忤逆大罪,就已經很仁慈了,你還想怎樣?
至於說女方不情願,男方又年紀大,好打人,惡習多什麼的,那些重要嗎?
什麼時候談婚論嫁,輪到女子挑三揀四了?
不都是嫁雞隨雞,嫁狗隨狗麼?
想要判定親事無效,讓婁得月重獲自由?
簡直痴人說夢!
其次,從情理上來說。
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
三綱五常,都寫得明明白白。
身為女子,就該學會認命!
若象美娘所說,只要女子不高興,不樂意,就可以不聽父母之言,傷害丈夫,解除婚約,這不是亂了綱常倫理,公然挑戰法理規則麼?
若真讓美娘把官司打成了,那些女人以後還不翻了天?
想講道理?
等你投個男胎再來吧。
所以,這案子不僅沒人接,連張狀紙都沒人寫。
給錢都不要!
畢竟狀師,也都是男人,他們也不願成為所有男人的公敵。
而沒有狀紙,連公堂都上不去,還打個屁的官司啊!
葉氏也沒了主意。
想想,她叫女兒去把田奶奶給請了來,對外只說吃包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