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成就有:屍斑的發生與分布;腐敗的表現和影響條件;屍體現象與死後經過時間的關係;棺內分娩的發現;縊死的繩套分類;縊溝的特徵及影響的條件;自縊、勒死與死後假作自縊的鑑別;溺死與外物壓塞口鼻而死的屍體所見;窒息性玫瑰齒的發現;骨折的生前死後鑑別;各種刃傷的損傷特徵;生前死後及自殺、他殺的鑑別;致命傷的確定;焚死與焚屍的區別;各種死亡情況下的現場勘驗方法等。
第 52 目"救死方"下,收集了自縊、水溺、暍死、凍死、殺傷及胎動等搶救辦法及單方數十則,都是通過經驗證明是行之有效的。
洗冤集錄序
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蓋死生出入之權輿,幽枉屈伸之機括,於是乎決。法中所以通差今佐理掾者,謹之至也。年來州縣,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選,更歷未深,驟然嘗試,重以仵作之欺偽,吏胥之奸巧,虛幻變化,茫不可詰。縱有敏者,一心兩目,亦無所用其智,而況遙望而弗親,掩鼻而不屑者哉!慈四叨臬寄,他無寸長,獨於獄案,審之又審,不敢萌一毫慢易心。
若灼然知其為欺,則亟與駁下;或疑信未決,必反覆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虛被澇漉。每念獄情之失,多起於發端之差;定驗之誤,皆原於歷試之淺。遂博採近世所傳諸書,自《內恕錄》以下,凡數家,會而稡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見,總為一編,名曰《洗冤集錄》,刊於湖南憲治,示我同寅,使得參驗互考,如醫師討論古法,脈絡表里先已洞澈,一旦按此以施針砭,發無不中。則其洗冤澤物,當與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淳祐丁末嘉平節前十日,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閣、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參議官宋慈惠父序。
賢士大夫或有得於見聞及親所歷涉,出於此集之外者,切望片紙錄賜,以廣未備。慈拜稟
洗冤集錄序終
一、條令
諸屍應驗而不驗;初復同。或受差過兩時不發;遇夜不計,下條准此;或不親臨視;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當,謂以非理死為病死,因頭傷為脅傷之類。各以違制論。即憑驗狀致罪已出入者,不在自首覺舉之例。其事狀難明定而失當者,杖一百。吏人、行人一等科罪。
諸被差驗復,非系經隔日久而輒稱屍壞不驗者,坐以應驗不驗之罪。淳祐詳定。
諸驗屍,報到過兩時不請官者;請官違法或受請違法而不言;或牒至應受而不受;或初復檢官吏、行人相見及漏露所驗事狀者,各杖一百。若驗訖,不當日內申所屬者,准此。
諸縣承他處官司請官驗屍,有官可那而稱闕;若闕官而不具事因申牒;或探伺牒至而託故在假被免者,各以違制論。
諸行人因驗屍受財,依公人法。
諸檢復之類應差官者,差無親嫌干礙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