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就用一個字以上的復名(即兼名)。
第三是遍舉用“共名”,偏舉用“別名”。荀子說:
單與兼無所相避則共,雖共,不為害矣……故萬物雖眾,有時而欲遍
舉之,故謂之物。物也者,大共名也。推而共之,共則有共,至於無共然
後止。有時欲偏舉之,故謂之鳥獸。鳥獸也者,大別名也,推而別之,別
則有別,至於無別然後止。
荀子此說,不但闡述了一個制名的方法,而且也是對名的推演關係和分類理論
的一個創造。“推而共之,共則有共”,共名沿著“共”的方向推演,是名的概括。
概括的結果,使名的外延擴大。“推而別之,別則有別”,別名沿著“別”的方向
推演,是名的限制。限制的結果,使名的外延縮小。荀子認為,這種概括和限制又
都不是無止境的。“共”至一定程度則不能再“共”,這就出現“無共”。無共是
最後的共名,也是外延最大的共名,即大共名。“別”至一定程度也不能再“別”,
這就出現了“無別”,“無別”是最後的別名,也是外延最小的別名,即大別名。
所以“無共”、“無別”指對概念概括和限制的極度。荀子認為共名與別名既相區
別又具有同一性,這實際上表達了概念上下間的邏輯關係。“推而別之,別則有別”,
是說一個別名之下還有更小的別名,前者相對於後者,也就從別名轉化成了共名。
“推而共之,共則有共”,是說一個共名之下還有更大的共名,前者相對於後者,
就從共名轉化成了別名。那麼,處於這個推演系列中的任何一個共名或別名,除處
於兩極的大共名和大別名外,它們本身既都是別名,又都是共名;既都是屬,又都
是種,無不具有兩重性。對共名和別名這種邏輯關係的揭示,應是荀子的創造。
第四是“約定俗成”和“徑易不拂”。荀子說:
名無固宜,約之以命,約定俗成謂之宜,異於約則謂之不宜。名無固實,
約之以命實,約定俗成謂之實名。名有固善,輕易而不拂,謂之善名。
這裡提出了三個重要的觀點。一是“名無固宜”,即說表達概念的語詞與它所
反映的對象之間沒有天然的、必然的聯繫。二是“約定俗成”,說明名與實的關係
是後天的,人為的,是社會選擇的結果。三是“名有固善”,即肯定名的“約定俗
成”又有其內在的合理性,這種“定”與“成”要為社會所接受又是有條件的,即
要做到“徑易不拂”,簡單明了而又不自相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