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無共”、“無別”指對概念概括和限制的極度。荀子認為共名與別名既相區
別又具有同一性,這實際上表達了概念上下間的邏輯關係。“推而別之,別則有別”,
是說一個別名之下還有更小的別名,前者相對於後者,也就從別名轉化成了共名。
“推而共之,共則有共”,是說一個共名之下還有更大的共名,前者相對於後者,
就從共名轉化成了別名。那麼,處於這個推演系列中的任何一個共名或別名,除處
於兩極的大共名和大別名外,它們本身既都是別名,又都是共名;既都是屬,又都
是種,無不具有兩重性。對共名和別名這種邏輯關係的揭示,應是荀子的創造。
第四是“約定俗成”和“徑易不拂”。荀子說:
名無固宜,約之以命,約定俗成謂之宜,異於約則謂之不宜。名無固實,
約之以命實,約定俗成謂之實名。名有固善,輕易而不拂,謂之善名。
這裡提出了三個重要的觀點。一是“名無固宜”,即說表達概念的語詞與它所
反映的對象之間沒有天然的、必然的聯繫。二是“約定俗成”,說明名與實的關係
是後天的,人為的,是社會選擇的結果。三是“名有固善”,即肯定名的“約定俗
成”又有其內在的合理性,這種“定”與“成”要為社會所接受又是有條件的,即
要做到“徑易不拂”,簡單明了而又不自相矛盾。
第五是“稽實定數”。荀子說:
物有同狀而異所者,有異狀而同所者,可別也。狀同而為異所者,雖
有可,謂之二實。狀變而實無別而為異者,謂之化;有化而無別,謂之一
實。此事之所以稽實定數也。
“稽實定數”,就是通過考察事物的多少來制定數量之名。比如說兩頭牛,它
們雖然“同狀”,但由於是“異所”,雖可皆稱為牛,其實它們卻是兩個物體。一
個人,從幼年到老年,“狀變”而“有化”,但“實無別”,我們就應“謂之一實”。
這種“稽實定數”實質上提出了從空間(“所”)、時間(“化”)和事物的性質、
屬性(“狀”)諸方面去分析事物實體數量的思想。
此外,荀子還批評了“以名亂名”、“以實亂名”、“以名亂實”等“三惑”
之論,捍衛了“名以指實”的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