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靜之道”,指運動變化之道。這是說,推理論證是使用自我同一的概念來說明
它的運動變化規律的一種思維形式。荀子的這一定義,突出地肯定了推理是概念的
運動,是一種創見。
總之,從思維的結構上說,荀子認為,名是思維的細胞,有了名才能下判斷,
才有辭;有了名和辭,才能進行推理和論證,才有辨說。名、辭、辨說各以前面的
思維形式為前提,越來越趨於複雜。從思維的作用上說,無論名辭,還是辨說,都
是為了喻實的,其中名更為根本。“命不喻”然後才有期,“期不喻”然後才有說,
“說不響”然後才有辨。可見,辭和說辨都是為名服務的。
既然名如此重要,那麼,制定正確的名的要領和方法是什麼呢?荀子在《正名》
篇里提出了五條。
第一是“同則同之,異則異之”。事物相同,其名也同;事物相異,其名也異。
第二是“單足以喻則單,單不足以喻則兼”。這是就語詞表現形式而言。如果
用一個字就可以把某種實表達清楚,就只用一個字表達;如果用單名不足以表達清
楚,就用一個字以上的復名(即兼名)。
第三是遍舉用“共名”,偏舉用“別名”。荀子說:
單與兼無所相避則共,雖共,不為害矣……故萬物雖眾,有時而欲遍
舉之,故謂之物。物也者,大共名也。推而共之,共則有共,至於無共然
後止。有時欲偏舉之,故謂之鳥獸。鳥獸也者,大別名也,推而別之,別
則有別,至於無別然後止。
荀子此說,不但闡述了一個制名的方法,而且也是對名的推演關係和分類理論
的一個創造。“推而共之,共則有共”,共名沿著“共”的方向推演,是名的概括。
概括的結果,使名的外延擴大。“推而別之,別則有別”,別名沿著“別”的方向
推演,是名的限制。限制的結果,使名的外延縮小。荀子認為,這種概括和限制又
都不是無止境的。“共”至一定程度則不能再“共”,這就出現“無共”。無共是
最後的共名,也是外延最大的共名,即大共名。“別”至一定程度也不能再“別”,
這就出現了“無別”,“無別”是最後的別名,也是外延最小的別名,即大別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