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人的境界,本來不能使人有對於實際事物的積極的知識,因此亦不能使人有駕
馭實際事物的能力”,但是:“這些觀念可以使人知天、事天、樂天以至於同天。
這些觀念可以使人的境界不同於自然、功利及道德諸境界……,則哲學的無用之用,
也可稱為大用”(《新原道》)。這就是說,哲學之所以為哲學,並不在於能使人
獲得任何具體的才能、知識、經驗和智慧,而只在能使人提高自己的精神境界。為
此,他提出了體現其哲學功能的人生境界說。
馮氏認為:“人對於宇宙人生在某種程度上所有底黨解,因此宇宙人生對於人
所有底某種不同底意義,即構成人所有底某種境界。”(《新原人》)馮氏這裡所
謂“覺解”,在功能上類似於“自我意識”,在本質上同“直覺”沒有多大差別。
它是一種不以事物為認識對象、無須藉助概念的純思,是內心的自我體驗,而所謂
“境界”,就是指人對於“真際”的體認程度以及由此形成的主觀精神狀態。馮氏
根據人之“覺解”程序的不同,而把人生之境界由低而高分為四種類型:一是自然
境界。這是最低層次的一種境界。“在此境界中的人,其行為是順才或順習底。……
順才而行,‘行乎其所不得不行,止乎其所不得不止’,亦或順習而行,‘照例行
事’”(《新原人》)。這裡的“才”指人生理上的自然之“性”,“習”指社會
的習俗、習慣。處於自然境界中的人,對於他的行為及行為的性質和意義都沒有明
白的了解(但並非全無了解);二是功利境界。這是較高一層次的境界,“在此境
界中底人,其行為是‘為利底’。或者說,嘟是為我的’,都是‘自私底’”(同
上)。生活於此境界中的人,他已明顯地意識到自己的存在,所為皆為他自己,但
結果未必是損害他人;三是道德境界。這是更高一層次的境界。“在此境界中底人,
其行為是‘行義底’,……在此境界中的人,對於人之性已有覺解。他了解人之性
是涵蘊有社會底”(同上)。因此,處此境界中的人,他之所作所為是處處為“社
會”著想,置“社會”利益於個人之上,其行為時則表現為“盡人之倫”和“盡人
之職”的道德行為,這樣的人是人中之“賢人”;四是天地境界,這是最後也是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