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陳述的都是事實,豐霆也不需要多麼地思考,幾乎每個問題都是下意識地開口。因他極高的配合度,有一次審訊結束,旁邊負責記錄的小警察看到他嘴唇因過多地講話而泛起白皮,甚至默默地替他倒了一杯白開水。
豐霆確實聽話,只在遇到關鍵問題時,他才會停頓下來。
比如昨日,負責審訊的警察問他:「據證人盧毫證言,被害人鍾完立在首次中槍後,槍枝便掉落在地。但你和嫌疑人況爭依舊向他開槍射擊,並致其死亡。你當時是否知道鍾完立的槍枝已經不在他的手上?」
盧毫就是那個和鍾完立合謀綁架沈寶寅的綁匪,鍾完立死了,逃脫了法律責罰,他可逃不過。盧毫早已被判刑,因涉案金額巨大,情節惡劣,需要在監獄服刑十年,並處罰金若干。他一個人犯罪,把家中的錢財全部掏空,妻子同他離了婚,帶著兒子不知所蹤,這下,稱得上是真正的妻離子散。
身邊的律師當時適時提醒他:「豐先生,你有權保持沉默。」
知道,不知道。
一字之差,天差地別。
如果豐霆承認當時已經知道鍾完立的槍枝掉落,無法對沈寶寅進行傷害,那麼在此基礎上再開槍便是故意殺人;如果否認,或許就可以夠得上正當防衛,其中的量刑可謂天差地別。
況爭當時便是否認了,可是法庭當初沒有採納他的口供,因為從盧毫的證詞來看,鍾完立遭到的前兩次射擊和後四次射擊之間,有個長達至少十五秒鐘的時間差。
這麼長的時間,法庭認為已經足夠開槍之人對中槍之人的狀態,包括是否喪失危害能力,進行一個具體的判斷。
明知道對方已經喪失危害能力,卻還繼續開槍,法庭認為這根本是出於一種打擊報復的心理。
這也就是況爭為什麼願意替豐霆頂罪的原因,因為兩個人共同投案,並不能替彼此減輕任何刑罰。
此案的關鍵,根本就不在於他們開槍的多與少,而是那個關鍵的時間點,在於他們究竟知不知道鍾完立當時手中已經沒有槍。既然法庭不願意採信他的證言,那麼即使豐霆也牽連進來,結果亦是一樣,那還不如他一個人擔了算了。
豐霆早在來自首前,和律師進行前期溝通時就已經獲悉這個信息,也知曉況爭的口供沒有被採納,他再來講一次,也未必可以得到滿意的結果。
他沒有保持沉默,片刻後,坦然地講:「那天天氣很差,能見度非常低,我當時只看到鍾完立搖搖晃晃朝沈寶寅走過去,他們的下半身都被欄杆遮住,我不知道槍是不是還在他手上。我沒有辦法去賭,我想救我弟弟,所以我又開了兩槍。」
這句話,是實話,況爭的視野比他還差,他都看不太分明,況爭一定也是。不管最後結果如何,總算他無愧於心。
沈寶寅已經在這座公寓樓下站了三個鐘頭,腳邊堆滿了大大小小的禮品盒。
其實況爭的律師來找過鍾沿一次,希望鍾沿可以簽下諒解書,當時,遭到了鍾沿的拒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