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房僚佐所掌雖屬秘書工作,但因其多為國家機密大事,權位很重。《資治通鑑》卷二三七
“唐紀·憲宗元和元年”載:“堂後主書滑渙久在中書「胡注云:堂後主書,即今之堂後官也」,與知樞密劉光琦相結,宰相議事有與光琦異者,令渙達意,常得所欲,杜佑、鄭絪等皆低意善視之。”像滑渙這樣作勢弄杖者,固屬不多,但也說明五房僚佐地居權要,宰相亦未可小視。
「三」參加政事堂會議人員。參加政事堂會議者,唐初為三省長官;高宗以後,為中書門下長官,或帶
“同三品”、
“平章事”、
“參知政事”等銜官員。中書舍人和堂後五房長官因工作關係,經執筆宰相同意,亦可參加會議。
政事堂會議與朝議不同。政事堂是宰相議決軍國大政的權力機關,必須宰相才能參加。
朝議為皇帝臨朝時與諸大臣之議論,因此,文武百官品高品低者皆可與議。
朝議所議之事,據記載多為軍務大事,蓋以軍務關係國家至大,必須皇帝臨朝議決。
《舊唐書·嚴綬傳》云:“「元和」九年,吳元濟叛,朝議加兵,以綬有弘恕之稱,可委以戎柄,乃授山南東道節度使,尋加淮西招撫使。”「註:見《舊唐書·嚴綬傳》」是朝議軍務之一例。
政事堂會議與廷議亦不相同。朝議由天子臨朝議決,廷議由宰相主持,上自文武大臣、六部尚書、九卿諸監,下至侍郎、御史等皆可參加廷議。
《舊唐書·劉文靜傳》云:“文靜自以才能幹用在裴寂之右,又屢有軍功,而位居其下,意甚不平。每廷議多相違戾,寂有所是,文靜必非之,由是與寂有隙。”「註:《舊唐書·劉文靜傳》」又據《新唐書·姜晦傳》云:“「晦」為吏部侍郎,主選。處事精明,私相屬諉,罪輒得,皆以為神。始,晦革舊示簡,廷議恐必敗,既而贓賕路塞,而流品有敘,眾乃伏。”「註:見《新唐書·姜晦傳》」《舊唐書·王唆傳》載:“時朔方軍元帥魏元忠討賊失利,歸罪於副將韓思忠,奏請誅之。晙以思忠既是偏裨,制不由己,又有勇智可惜,不可獨殺非辜,乃廷議爭之。”王晙當時為殿中侍御史。
《舊唐書·杜佑傳》亦載有
“公卿廷議”之事。可見參加廷議者,不僅宰相,宰相以外的官員亦可參加,這和參加政事堂會議只限於宰相者,全然不同也。
「四」政事堂會議執行主席。通常是中書令取旨後,於政事堂召開宰相聯席會議,開會時有一執行主席,稱
“執筆”、
“執政事筆”。討論結束,秘書處協助
“執筆”綜合整理成詔敕文書,然後奏聞畫敕。執行主席輪流擔任,有時一人一天,有時一人十天。
《唐會要》云:“至德二載三月,宰相分直主政事,執筆,每一人知十日,至貞元十年五月八日,又分每日一人執筆。”「註:《唐會要》卷五一《中書令》條」《新唐書·崔佑甫傳》云:“始肅宗時,天下務劇,宰相更直掌事,若休沐還第,非大詔命,不待遍曉,則聽直者代署以聞。”《資治通鑑》卷二一九云:“又令宰相分直政事筆、承旨,旬日而更「胡三省註:令宰相在政事堂,分日當筆及承上旨」,懲林甫及楊國忠之專權故也。”「註:《資治通鑑》卷二一九《唐紀》三五《肅宗至德元載》」上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