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這種思維器官的產物。他認為“從其大體為大人”,順從心這種大體之性,就是
君子。而告子所謂性,他認為是耳、目、鼻、口、四肢的產物,雖然人皆有之,但
不足貴,“從其小體為小人”,順從這種小體之性,只能成為小人,不能真正地體
現出人的特質。
這樣,我們就會發現孟子與告子的人性之爭是一件有趣的事情:告子認為是人
性的,孟子說,這雖然是人們所說的性,我也承認;但它不是“君子所性”,不是
真正能夠反映人的本質屬性的人性。而孟子所認為是真正人性的,告子卻說,“生
之謂性”,這些東西是後天的人為,不是人類生而就具有的自然屬性。
孟子承認“君子所性”者是“命也”,是天賦予人的,可見他也是從人的自然
性這一角度來談人性的,但是他卻把非自然屬性的東西當成了人的自然屬性,把人
的自然屬性這一論題轉換成了人的本質屬性。所以,從邏輯的角度看,孟子犯了偷
換概念的錯誤。
但是,孟子第一次把人性討論的重心由人的自然屬性轉換到人的社會屬性上,
把人們的注意力第一次由人類與動物的共性引到了人類的個性上,從而開始了對人
的本質的認識,這一轉換從思想史的角度而言,又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孟子為什麼要轉換人性概念的內涵,將關於人的自然屬性的討論變成關於人的
本質屬性的探討呢?其原因就是要為他的仁義學說從人的先天結構上找到內在依據,
利用人的心理感情論證其仁義學說的天然合理性。
“孟子道性善”(《孟子·滕文公上》),性善論不但是孟子人性學說的核心,
在孟子整個思想中,也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
告子以水為喻,說明人性沒有先驗的善與不善的區分。孟子也用水性為喻,反
駁告子之說:
水信無分東西,無分於上下乎?人性之善也,猶水之就下也。人無有
不善,水無有不下。今夫水,搏而躍之,可使過顙;激而行之,可使在山。
是豈水之性哉?其勢則然也。人之可使為不善,其性亦猶是也。(《孟子
·告子上》)
為了證明人性為善,孟子又運用經驗事實進行論證。他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