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羞惡”、“辭讓”觀是由人的社會存在決定的,不同的社會存在產生出不同的
“是非”、“羞惡”、“辭讓”觀。所以,它們決非人的自然屬性,而是後天的人
為。
為了進一步論證人具有先天的善性,孟子又提出了“良知良能”說,舉出了
“孩提之童”敬愛其親長的事實。他說:
人之不學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慮而知者,其良知也。孩提之童,
無不知愛其親也。及其長也,無不知敬其兄也。親親,仁也;敬長,義也。
(《孟子·盡心上》)
這一“良知良能”的論證同樣是有問題的。因為小孩愛父母、敬兄長也不是生
而具有的,而是小孩從小就受到父母、兄長的撫愛和教育的結果,是後天環境影響
的緣故。
孟子又運用歸納法,提出“故凡同類者,舉相似也”的命題,用來證明人具有
普遍的善性。他說:
口之於味也,有同耆(嗜)焉;耳之於聲也,有同聽焉,目之於色也,
有同美焉。至於心,獨無所同然乎?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謂理也,義也。
聖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耳。故理義之悅我心,猶芻豢之悅我口。(《孟子
·告子上》)
理義屬於道德意識,孟子認為人類存在普遍的道德觀念,具有真理性。儘管人
類社會已經歷過種種不同的社會形態,這些社會形態儘管存在著千差萬別,但是,
它們都有共同之處,即都是人們共同生活的群體。每一群體都存在一個處理、調整
人與人之間、個人與群體之間關係的問題,因此必然存在著普遍的道德原則,這就
是孟子所謂“心之所同”。但是心有所同還有所異,孟子有見於同而不見於異,棄
異而不談,就顯得有些過分。特別是人的生理感覺和人的意識屬於不同的類,一是
人的自然屬性,一是人的社會屬性,異類相推,其邏輯論證也欠嚴密。
人性既然是善的,那麼,怎麼會產生出惡來呢?對此,孟子回答:
乃若其情,則可以為善矣,乃所謂善也。若夫不善,非才之罪也。……
仁義禮智,非由外鑠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故曰:一求則得之。
合則失之。”或相倍蓰而無算者,不能盡其才者也。(《孟子·告子上》)
這是說先天的善要變為後天的善,必須要加以求,取決於求。如果捨棄而不求,
先天的善就會失去。所以,人與人之間善惡懸殊,並非先天的人性不同。
